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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酒店(600754):锦江酒店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9 20:08:38    次浏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7,004.4063万股的 0.748%。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666.4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83.3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3%;预留 133.6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16.7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5%。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江酒店”、“公司”或“本公司”)是中国领先的酒店、餐饮业上市公司。公司于 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股票代码为“600754”,B股股票代码为“900934”。2003年 11月 11日,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锦江国际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确立了公司酒店业、餐饮业为核心的产业架构。2009年 10月 23日,皇冠体育注册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2010年 5月12日,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本公司主营业务由“酒店投资营运、星级酒店管理和连锁餐饮投资”变更为“经济型酒店业务和连锁餐饮投资业务”。

  2013年 3月,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锦江资本进行的品牌梳理和业务定位,锦江资本酒店业务涵盖全服务酒店和有限服务酒店,其中,锦江酒店将致力于有限服务酒店(含经济型酒店和有限服务商务酒店)业务的发展。2014年 12月、2016年 8月和 2021年 3月,公司先后三次完成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促进公司有限服务酒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公司“深耕国内、全球布局、跨国经营”的发展战略,公司先后成功收购了法国卢浮集团、战略投资铂涛集团、维也纳酒店,在提升公司酒店规模的同时成功实施公司有限服务酒店业务的全球布局。按照“基因不变、后台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方针,不断推进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统筹实施全球酒店产业整合,加快推进中国区整合,着力提升“品牌、质量、效益、人才”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于 2022年收购上海锦江联采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P”)70%股权,实现全资控股 GPP。2023年 6月,公司收购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eHotel”)90%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 WeHotel100%股权。

  通过增加对 WeHotel的控制权,有利于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为锦江打造以酒店为核心的旅行服务产业链赋能。2023年 12月,公司收购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管公司”)100%股权。酒管公司是高端酒店品牌管理公司,专门从事全服务酒店管理。酒管公司与酒店业主签署管理合同,以收取管理费用为盈利模式。收购完成后,公司品牌矩阵更为完善,由有限服务酒店转变为全序列品牌的酒店管理集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 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张晓强,董事许铭、周维、毛啸、艾耕云,独立董事孙持平、张晖明、刘、徐建新。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 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管丽娟,监事徐铮,职工代表监事徐国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19〕3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皇冠体育注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1.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 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锦江酒店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7,004.4063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647.7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6%,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预留152.3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04%,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48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

  1.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 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9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 50%。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本计划公告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达到期望及以上(本年度新入职拟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视作“达到期望”),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023年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2024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 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 1200家;2024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 11%。

  2025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 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 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 1200家或 2024-2025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 数不低于 2400家;2025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 12.5%。

  2026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 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6 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 1200家或 2024-2026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 数不低于 3600家;2026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 14%。

  注: 1.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本计划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计算范围。3.锦江酒店所属证监会一级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将证监会一级行业作为锦江酒店对标行业。4. 主业利润率=主业利润÷营业收入;主业利润=利润总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与主业相关的投资收益(参股餐饮企业投资收益)。

  公司选取境内外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 9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各子公司(以下统称“业务单元”)考核指标根据上述考核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和解锁系数。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系数由公司决定并与激励对象签订相关协议。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形及解锁系数挂钩。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逐年进行。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0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 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 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本计划公告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 7584.57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 2024年9月初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一)本计划在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相关规定。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4.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上海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5.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9.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3.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4.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1.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3.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司按其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所涉及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激励对象因将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激励计划考核期内的服务年限折算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追回其在被回购之前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1 2

  1.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 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1.《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